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8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6年2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2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