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宁党发〔2006〕10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城乡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继续做好城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和完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鼓励引导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各级政府及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建立创业基地吸纳就业。 4、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产业,推进地区间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引导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吸纳就业。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再就业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和集镇建设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中央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服装加工、社区保洁保绿服务、文体服务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机制原则上可延伸到县。基金配置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政府按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