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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8日执行,请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管理阶段矫治工作,进一步调动劳教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以下简称“三试”)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安全性和社会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三试”由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局管理处对劳教人员放假、“三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放假
  第五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二分之一以上,多次违法犯罪或戒毒型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表现较好的,可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
  第六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离所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家庭具有帮教条件;
  (三)受过减期奖励。
  第七条 劳教人员虽被批准放假,但因下列原因不得离所回家探望,办理假期折抵劳教期:
  (一)户籍地为外省市的;
  (二)自愿放弃回家探望的;
  (三)家庭不具备帮教条件的;
  (四)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第八条 劳教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春节期间放假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入所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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