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豆罗 二○○六年一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湾里区除外)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