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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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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1-09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豆罗
二○○六年一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湾里区除外)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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