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涛 二○○六年一月九日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 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