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