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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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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2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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