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 《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