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各项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登记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