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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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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2005]155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55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各项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登记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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