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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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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好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交流,推动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包括:
  (一) 科学理论成果:指以阐明医学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内在联系的,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 应用技术成果:指解决医学科学技术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新疗法、新药物、新材料和新设计等。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重大医学科技成果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凡江苏省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资助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江苏省卫生厅和其创造者所在单位共同持有。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外,成果所在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江苏省卫生厅可以根据需要,保留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果管理包括:
  (一) 成果鉴定
  (二) 成果报奖
  (三) 成果登记
  第五条 对于具有重要实用价值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申请专利并接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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