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我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符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四)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 我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