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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