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培训内容。广播电视等有关新闻部门,有进行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农村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农村消防组织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