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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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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日期】 2005-12-30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艇,是指用于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餐饮等活动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船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其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旅游、公安、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林、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船艇的安全责任制,组织协调旅游船艇水上交通事故、遇险的救助和处理。

第二章 旅游船艇及船员

  第六条 已经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航行或者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
  (二)具有符合乘客定额的稳性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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