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 《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已经第12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广宁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本市各级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权责明确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的协调,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行政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的冲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处理。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