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0日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