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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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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规划建设。
  第三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市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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