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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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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5年12月7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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