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身设施 第三章 健身活动 第四章 健身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民健身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体育行政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普及全民健身知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学健身的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八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取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每年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