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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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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1994年11月24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2005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对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凡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质、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达到三个以上的,应当重新招标,否则招标无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单项合同概、预算价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及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概、预算价在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单项合同概、预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五)政府融资的。
  第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人组织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相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垫资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等作为投标人投标的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无故中止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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