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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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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相关内容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修订。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  《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2006年1月5日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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