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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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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遵循宏观调控、市场导向、政策激励、技术进步、全社会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能源发展和节能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能中长期规划,完善节能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负责,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保障和支撑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将节能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树立节能新风尚,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节能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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