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六九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六九号
 
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徐建一
2006年1月23日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品,医疗用酒除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酒类商品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