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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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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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