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6年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划拨、调剂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