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6年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
失效日期:2009-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