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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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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 2006-01-2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2006年1月21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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