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1.经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