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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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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建筑[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4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6]104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建设,加快区县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行政管理重心向区县下移的要求,经研究,市建委决定扩大区、县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范围,向区县进一步下放建筑市场管理权限。现将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分工
  (一)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二)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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