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6]10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