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业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申请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及待遇审核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支付项目、范围 第二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列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伤残津贴;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费。 第三条 下列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按年度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款专用: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延长停工留薪期间、医疗依赖及旧伤复发期间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因工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急救就医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的; (四)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治机构就医的; (五)急诊、急救处置期间先到就近医疗机构(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治疗的。 第五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经办机构核准康复的,在康复医疗和职业康复期间,符合工伤康复管理规定或协议项目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或经办机构核准的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在本市退休、退职并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实施规定》实施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的,其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和生活护理等级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程序、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