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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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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珠建建〔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2-10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1_8238
各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建建〔2006〕19号


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业主、承包商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保函的原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业主和承包商须对所提供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对未提交上述三项保函原件的,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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