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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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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2-09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九日

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现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从企业、园区、产业和社会多个层面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以循环型工业建设为龙头,促进循环型生态农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积极推进各产业全面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坚持以规划为先导,示范带动、分步实施、循序推进的步骤,在生产领域全面推进,在生活领域重点突破。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战略资源、优质资源领域;高能耗、高物耗领域;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领域;对公共生活、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领域。

  第五条 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综合评价体系、规划发展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力争重点行业资源、能源利用率有大幅度提高,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利用率和较低污染物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形成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生态工业、农业园区及绿色社区,探索资源型城市综合转型的模式。

  第六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服务、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七条 企业是循环经济建设的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发展循环经济。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对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并逐步实施。

  第九条 在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子等重点行业开展循环经济企业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应当完成试点任务。

  第十条 在资源开采环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加强对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在废物产生环节,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加强对各种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零排放”。

  第十一条 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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