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