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我市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和调解;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五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跨镇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