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渝规审发[2006]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质监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树立“依法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注重科学合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 (四)树立“公正执法”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户籍身份的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