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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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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1-2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市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铜政秘(2005)8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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