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本级及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有资产概念)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供销社对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性质)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社权利) 市供销社依法享有对本级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理事会职权)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 市供销社理事会对社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本级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四)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投资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对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