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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评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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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评分标准》的通知

(阿府发〔2006〕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我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工作,规范农(牧)家旅游服务管理,提高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中的公共信息图型符号,应该符合现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中的GB/T001和LB/T001进行。

  第三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农场、牧场等农、林、牧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牧)家经营实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均可申请参加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阿坝州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成立由旅游、质监、卫生、文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安办、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评委会),负责全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受理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州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规划统计科,具体负责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旅游局应会同质监、卫生、文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安办、消防等部门相应成立本县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农(牧)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工作和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

  一星级、二星级旅游服务质量的等级评定情况应报州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农(牧)家经营户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名称;

  (二)农(牧)家旅游服务经营户姓名;

  (三)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地址;

  (四)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开业时间;

  (五)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十)拟申报星级;

  (十一)申报时间。

  第七条 受理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申请评定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州、县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等级评定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的等级评定权限组织评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评定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当自作出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州、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申请人颁发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受理申报三星级、四星级或五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县评委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并将初评报告报州评委会;州评委会接到初评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评定工作。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当在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州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标志牌和证书。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除星级牌和证书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阿坝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各等级农(牧)家旅游服务单位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300分;二星级不低于400分;三星级不低于60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

  等级评定6个项目不得缺项。若有缺项,则不能评定等级。

  第九条 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农(牧)家经营户,应自觉接受州、县评委会的复核检查。

  县评委会复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州评委会写出书面复核报告。

  第十条 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牧)家经营户,州、县评委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其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牧)家经营户,由其所在地的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县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州评委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牧)家经营户,由其所在地的县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县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5 个工作日内,上缴州评委会。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牧)家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获得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牧)家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由州、县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

  农(牧)家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治安、消防、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州、县评委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评委会在组织实施一星级、二星级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州评委会将对各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州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成其收回标志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全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阿坝州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并委托阿坝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放。

  一星级、二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县评委会报州评委会领取;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州评委会直接颁发。

  第十四条 州、县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评定委员会评定员在检查评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自律原则,不得收受钱财,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阿坝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牧)家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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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最 │ 分 │自│初│检│

│    │                       │ 高 │ 档 │评│评│查│

│    │                       │ 得 │ 计 │得│得│得│

│    │                       │ 分 │ 分 │分│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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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服务场地(23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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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生态环境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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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周边生态环境较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应绿化面积│  │20 │ │ │ │

│    │不低于40%,具备乡村风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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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周边生态环境较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一定特色│  │40 │ │ │ │

│    │,应绿化面积不低于50%,具备乡村风情。     │  │  │ │ │ │

├────┼───────────────────────┼──┼──┼─┼─┼─┤

│1.1.3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特色突│  │60 │ │ │ │

│    │出,应绿化面积不低于60%,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 │  │  │ │ │ │

├────┼───────────────────────┼──┼──┼─┼─┼─┤

│1.1.4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特色突│  │80 │ │ │ │

│    │出,应绿化面积不低于70%,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 │  │  │ │ │ │

│    │有特色、效果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     │  │  │ │ │ │

├────┼───────────────────────┼──┼──┼─┼─┼─┤

│1.1.5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特色突│  │100 │ │ │ │

│    │出,应绿化面积不低于80%,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 │  │  │ │ │ │

│    │有特色,效果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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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结构及风情                │8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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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结构良好,布局较合理,外观具有藏羌风格和地方风│  │20 │ │ │ │

│    │貌                      │  │  │ │ │ │

├────┼───────────────────────┼──┼──┼─┼─┼─┤

│1.2.2  │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外观具有藏羌风格和地方风貌│  │40 │ │ │ │

├────┼───────────────────────┼──┼──┼─┼─┼─┤

│1.2.3  │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外观具有│  │60 │ │ │ │

│    │藏羌风格和地方风貌              │  │  │ │ │ │

├────┼───────────────────────┼──┼──┼─┼─┼─┤

│1.2.4  │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建筑风格独具特色、与环境相│  │80 │ │ │ │

│    │协调,外观具有藏羌风格和地方风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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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占地、建筑面积                │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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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用于接待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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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接待的建筑面积不 │  │20 │ │ │ │

│    │少于150平方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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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接待的建筑面积不│  │30 │ │ │ │

│    │少于250平方米。                │  │  │ │ │ │

├────┼───────────────────────┼──┼──┼─┼─┼─┤

│1.3.4  │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用于接待的建筑面积不│  │40 │ │ │ │

│    │少于400平方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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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占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用于接待的建筑面积不│  │50 │ │ │ │

│    │少于1000平方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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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待服务设施(35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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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厨房(80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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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厨房布局流程合理,其使用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10 │  │ │ │ │

│    │。                      │  │  │ │ │ │

├────┼───────────────────────┼──┼──┼─┼─┼─┤

│2.1.2  │厨房地面                   │10 │  │ │ │ │

├────┼───────────────────────┼──┼──┼─┼─┼─┤

│2.1.2.1 │厨房地面采用硬化处理,防滑、易于冲洗。墙面瓷砖│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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