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广告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美化市容市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行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马府法函[2006]03号),现将《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维护公共安全、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指导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技术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条幅、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指路牌、橱窗、灯箱、电子屏幕、实物模型广告等; (二)在街头开展的宣传、咨询、演出、服务等各类活动; (三)张贴、涂写、刻画、散发标语、启示、信息、印刷品、宣传品等;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艇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广告; (六)沿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店铺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门头招牌、店名、字号等; (七)其他利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周围区域空间效果,须在外形、色彩、规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协调。 在同路段连续设置的,应做到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四条 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景观灯光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得设置和使用无光源的广告设施。 第五条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 (六)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七)其他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