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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湖北高校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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