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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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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6-02-27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楚雄彝族自治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5号
 

  《楚雄彝族自治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州九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州长:杨红卫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下列制度:
  (一)商品备案制度;
  (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三)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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