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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闽政[200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为指导,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按照省委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部署,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多形式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四)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其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六)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等。此外,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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