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在汉企业与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省在汉企业和市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