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2006]2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6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采伐3.1万立方米,更新采伐0.5万立方米,全部为人工林非商品材。现将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并就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自然条件严酷,生态脆弱,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州(地、市)、县政府主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