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金融机构在我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报备的通知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开展云南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报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包括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拟在我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向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后方可开展业务。报备受理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 二、报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报备单位盖章确认的《云南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表》(见附件);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拟授权我省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应提交公司总部(总行)向我省分支机构颁发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具体授权事项。 三、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到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报备或通过信函报备。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书面委托分支机构履行报备手续。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地址: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13楼1309室。联系电话:0871-7195706 传真:0871-7195913 邮编:650200 电子邮箱:lii_shu@163.com 联系人:李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总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新设分支机构,并且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