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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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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文字号】 长教育科研[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质量和水平,使教育科研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先行先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科研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宗旨,全面贯彻并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课题研究的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努力实现教育科研理论与实践的突破与创新。
  第三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以应用研究课题为主,立足解决教育教学和教育改革中的实际问题,重点研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改革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倡自主创新的行动研究。
  第四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面向长春地区各县(市)区教育系统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凡具备主持和承担课题研究的基本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和承担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长春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市教育科研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长春市教育局、教科所及学校等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具有对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规划、审批、鉴定与验收,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选、奖励、推广与应用等职能。
  第六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教科办”,设在长春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是长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具有对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立项、过程监督、阶段成果汇报、结项验收、成果鉴定等常规管理职能。

第三章  规  划
  第七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主要以《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形式进行。规划周期为五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期间每年还可确立一定数量的滚动课题。
  第八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继续坚持区域性主导课题的研究,主导课题由市教育局和教科所领导及研究人员亲自主持和承担,主要研究对区域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项目,各基层单位或学校自愿申报其主导课题的子课题,成为该主导课题研究的实验学校。
  第九条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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