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6]办6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的函》(闽财综[2004]79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遵守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