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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2006]办68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6]办6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的函》(闽财综[2004]79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遵守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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