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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决定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和由政府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政府其他部门贷款建设的和经营性的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另行报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
  (一)  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  简单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四)  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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