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护公路桥梁,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决定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和由政府交通部门贷款建设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政府其他部门贷款建设的和经营性的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另行报批。 二、计重收费的原则 (一) 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计量。 (二) 轻车少收、重车多收和大型车优惠原则。按车货总质量称重合理计费,对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确定合理的加价幅度,并逐步加大,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同时,对于10吨以上的大型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费率实行优惠。 (三) 简单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简单明了,方便操作和执行,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 (四) 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其收费水平与现有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 三、计重收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