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79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注重抓好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对安全监管部门都要配备具有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按照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煤监管(2006)16号)要求,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中专业人员(指能够下井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下同)配置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1.按年生产能力核定,每10-20万吨1人; 2.按辖区煤矿个数核定,每5-10个煤矿1人; 3.辖区内存在大矿(指年产量超过10万吨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存在一处增加1-2人; 4.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地测等专业人员必须齐全。其中: 本溪满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