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义县人民政府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责任,完善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一)建立对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每年对各乡镇(场)环境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当地政府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 2、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凡任期内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造成辖区环境质量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不得给予先进称号等荣誉和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对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经济综合部门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加快制定我县产业政策和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安排。 5、资源管理部门应注意开发、节约和保护相结合,科学、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 6、科技部门和科研单位应加强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耗、节水、节能、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 7、水利、林业、公安、卫生、农业、交通、商贸、城建、城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8、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9、企事业单位应按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坚持依法行政 (三)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制度和标准 10、加强有关生态保护、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 11、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功能保护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察、机动车尾气防治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12、清理与环境保护相抵触的政府规章或部门规定,保证环境保护执法顺畅。 (四)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13、实行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由政府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14、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向河道、湖泊和港溪排污等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建立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督办机制。 |